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民初24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海军与深圳市万盛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军,深圳市万盛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4099号原告:李海军,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新田县,被告:深圳市万盛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南庄旧村工业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72355Y。法定代表人:黄建飞。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军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锐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