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6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文强、刘耀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强,刘耀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6257号申请人:张文强,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良,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耀好,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张文强与被申请人刘耀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文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耀好在怀远农村商业银行河溜支行唐店分理处62×××9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8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现金9000元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文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耀好在怀远农村商业银行河溜支行唐店分理处62×××9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8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乃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智毅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