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朱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朱玉华,三门峡龙飞运输有限公司,王卫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与茅津南路交汇处。主要负责人:柳永,该中心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桥,该中心支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玉华,女,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审被告:三门峡龙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商贸城8号南门。原审被告:王卫松,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三门峡中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玉华及原审被告三门峡龙飞运输有限公司、王卫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7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虽然中华保险三门峡中支公司在上诉时向本院邮寄以陈桥为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书,但其未按本院送达开庭传票通知的时间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缺席的原因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华保险三门峡中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26元,减半收取2463元,由上诉人中华保险三门峡中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柴 勇审判员 杜丹丹审判员 王定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子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