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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4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单苗苗与李章臣、禚百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苗苗,李章臣,禚百凤,荆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4726号原告:单苗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龙。被告:李章臣。被告:禚百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臣。被告:荆韬。原告单苗苗与被告李章臣、禚百凤、荆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章臣、禚百凤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2、被告荆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5年11月9日,被告李章臣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5%,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该借款发生在被告李章臣与被告禚百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荆韬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原告多次索要该款,被告拒绝承担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章臣、禚百凤欠原告单苗苗借款本金40000元,被告于2017年11月3日前还13900元,于2017年11月25日前还5000元,于2017年12月25日前还5000元,于2018年1月25日前还5000元,于2018年2月25日前还5000元,于2018年3月25日前还5000元,剩余1100元于2018年4月25日前还清,原告自愿放弃利息损失;二、若被告有一笔未按约定时间还款,被告应承担5000元违约金,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被告荆韬对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它纠纷;五、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