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行终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王丙政、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丙政,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廊坊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0行终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丙政,男,194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法定代表人张学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晓东,该单位干部。委托代理人李潮,该单位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赵晋进,局长。委托代理人崔首臣,该单位干部。上诉人王丙政诉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廊坊市公安局驳回复议申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3行初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丙政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行政不作为明显,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4日,上诉人王丙政之女王培媛报警称位于南尖塔镇北尖塔村的房屋被破坏。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南尖塔派出所于当日出具受案回执。2016年11月28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廊坊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上诉人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职责,依法立案、查处,并给上诉人做出书面答复。2017年1月18日,被上诉人廊坊市公安局作出廊公复驳字[2017]1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王丙政的行政复议申请。另查明,被上诉人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已于2017年6月9日作出立案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培媛房屋被强拆案立案侦查。以上事实均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民对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上诉人之女王培媛因房屋被拆报警后,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南尖塔派出所出具了受案回执,现被上诉人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涉案房屋被强拆案立案侦查。故上诉人的起诉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蒙 鲜审判员 李 石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