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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3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1187号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于世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大鹏,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该公司综合管理部职员,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田靓,女,1986年2月4日出生,住大连市高新园区。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计66.5元,由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