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培基与江苏宿迁武夷炭业有限公司、倪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培基,江苏宿迁武夷炭业有限公司,倪加军,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1990号原告:吴培基,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江苏宿迁武夷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瑶沟官塘工业园,企业注册号321324000093689。法定代表人:倪加军。被告:倪加军,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告:张红(系倪加军之妻),女,1977年8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原告吴培基与被告江苏宿迁武夷炭业有限公司、倪加军、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吴培基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培基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培基撤诉。案件受理费11487元,减半收取5743.50元由吴培基负担。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陈燕书记员左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