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82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培基与江苏宿迁武夷炭业有限公司、倪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培基,江苏宿迁武夷炭业有限公司,倪加军,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1990号原告:吴培基,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江苏宿迁武夷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瑶沟官塘工业园,企业注册号321324000093689。法定代表人:倪加军。被告:倪加军,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告:张红(系倪加军之妻),女,1977年8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原告吴培基与被告江苏宿迁武夷炭业有限公司、倪加军、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吴培基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培基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培基撤诉。案件受理费11487元,减半收取5743.50元由吴培基负担。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陈燕书记员左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