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周梅兰、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梅兰,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862号申请执行人周梅兰,女,1960年2月15日出生,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住址九江市浔阳区九龙街龙翔国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1268508XB。法定代表人王翔。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周梅兰申请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周梅兰案款705400.0元,承担执行费9454.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714854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8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宁审判员 程海平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