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恢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与王敬涛、刘勇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王敬涛,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恢312号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负责人王艳凯,系该支行行长。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奢岭大街798号。被告王敬涛,男,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刘勇,男,1991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敬涛、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吉0112民初8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林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逯志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