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2行审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灵宝市国土资源局、杨锁立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灵宝市国土资源局,杨锁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82行审277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银,局长。委托代理人汪海松,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亚飞,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杨锁立,男,汉族,1962年5月8日生,住灵宝市。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国土资执罚【2017】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灵宝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灵国土资执罚【2017】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灵宝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晓军审判员  秦 峰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