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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刑更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帅柯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帅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0482刑更9号罪犯李帅柯,女,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罪犯李帅柯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豫048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以李帅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王营业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1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4刑终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李帅柯以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李帅柯:2017年3月7日生育一女婴李某某,正处于哺乳期,为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目前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罪犯高义婷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四个月零五天(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6日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