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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4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鹿邑县联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黄亚军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鹿邑县联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黄亚军,罗东生,鹿邑县和顺牧业有限公司,鹿邑县剑飞养殖专业合作社,罗志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民终4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鹿邑县联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成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567267056Y。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二旺,系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亚军,男,汉族,1970年3月8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东生,男,汉族,1972年7月3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审被告:鹿邑县和顺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东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628100004349。原审被告:鹿邑县剑飞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汲剑飞,系该公司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628NA000819X。原审被告:罗志军,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上诉人鹿邑县联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邑农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亚军、罗东生及原审被告鹿邑县和顺牧业有限公司、鹿邑县剑飞养殖专业合作社、罗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5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鹿邑农牧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成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二旺、被上诉人黄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鹿邑农牧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5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鹿邑农牧公司不承担罗东生欠款的连带责任。2、罗东生、黄亚军承担本案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1、根据鹿邑农牧公司与罗东生在2012年6月9日签订的转让协议第五款、第六款规定,罗东生没有付清鹿邑农牧公司的转让款,不能办理产权交割,罗东生不能取得公司所有权。2、根据鹿邑农牧公司与罗东生在2012年6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二),鹿邑农牧公司对罗东生的债务不负任何责任。3、罗东生用鹿邑农牧公司给黄亚军的借款作担保,鹿邑农牧公司及法人任成业没有提供任何担保手续和授权手续,对此担保毫不知情,因此此借款与鹿邑农牧公司毫无关系。黄亚军辩称:所有担保手续都是合法有效的,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黄亚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黄亚军与罗东生的借款合同2017年6月23日解除。二、判令罗东生支付借款本金2953218元及利息702000元(自2015年7月11日起2017年6月23日止,按照每月利息30000元计算),扣除2017年6月23日股票账户总资产1729444元,罗东生应还借款本息合计1925774元。三、判令罗东生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6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四、判令鹿邑县和顺牧业有限公司、鹿邑农牧公司、鹿���县剑飞养殖专业合作社、罗志军对罗东生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各罗东生等人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16日黄亚军与罗东生签订了一份还款计划:一、2015年7月11日罗东生向黄亚军借款2953218元,在黄亚军的民生证券股票账户投资股票。双方约定:1、股票交易由罗东生操作,黄亚军不干涉罗东生的操作行为。2、风险和收益均由罗东生承担。3、罗东生保证黄亚军的本金安全,并每月给黄亚军本金的6%作为黄亚军的收益。二、至2016年元月16日,双方进行了再次结算。罗东生的股票资产为:1892177.35元,亏损:1060740.65元,应给黄亚军6个月的收益,罗东生合计欠黄亚军借款2123898.35元。三、双方在2016年元月16日再次协商如下:1、罗东生保证黄亚军的本金安全,亏损的资金是罗东生失误造成,黄亚军没有干涉乙方的操作,与黄亚军无关。亏损的资金由罗东生承担,罗东生保证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将欠款还清。2、黄亚军承诺如果罗东生能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将欠款还清或在鹿邑和顺牧业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到账后立即偿还欠款,原来双方约定的每月6%的收益调整为每月1%,罗东生保证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结账时账户市值到3163218元,即为结清,重新开始。3、双方约定罗东生如不能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将欠款还清或鹿邑县和顺牧业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到账后仍不能还清欠款,双方原先约定的每月6%的收益不变,直到还清为止,罗东生再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4、在欠款没有还清之前,罗东生仍按照市值变化和双方原来约定的每月6%的收益出具欠条。双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结算,依照市值出具手续。5、罗东生的欠款由鹿邑县和顺牧业有限公司做担保,鹿邑县和顺牧业有限公司承担连��还款责任。如果鹿邑县和顺牧业有限公司拆迁,罗东生用鹿邑县联宜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中罗东生的资产做担保,鹿邑县联宜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罗东生保证在鹿邑县和顺牧业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到账后立即还清欠款。五、双方协商同意,如查市值上升到本金的130%,罗东生可以提现,黄亚军需配合提现,如有推诿一次,罚款100000元。六、双方协商同意,罗东生如不能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还款,鹿邑县和顺牧业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到账后仍拒不还清欠款,黄亚军将在郸城县的法院起诉罗东生,双方同意案件由郸城县法院进行管辖。2016年5月15日罗东生、黄亚军又签订了一份借款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经协商于2016年5月15日,在郸城达成以下补充协议,该协议是对2016年1月16日双方签订协议的补充,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原协议中有冲��的以本补充条款为准。2015年7月11日罗东生向黄亚借款2953218元,在黄亚军民生证券(账户:77×××98)投资股票。借款利息双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重新协商确定为月息30000元,自2015年7月11日开始计息。自2016年7月10日开始每月支付30000元利息,以后每月10日准时给30000元利息。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6月10日(11个月)的利息在双方结算时一起结清。2、2016年1月19日,罗东生要求再使用黄亚军中原证券的账户投资股票,应罗东生的要求黄亚军把中原证券(账户:60×××10)交给罗东生使用,并按照罗东生要求从民生证券(账户)77×××98调出1000000元到中原证券的账户,以上两个账户的资产都是罗东生的。至2016年5月15日,罗东生的两个股票账户资产合计1668921.69元。黄亚军没有干涉过罗东生的股票投资,风险和收益均由罗东生承担。3、罗东生保证自今日起每周还款10000元,从2016年7���15日每周还15000元,从2016年8月15日起每周还20000元,最迟于每周一上午九点前汇款到黄亚军银行账号里,到还清为止。罗东生如有违约,赔偿违约金400000元,黄亚军有权修改密码限制罗东生的股票操作、有权对账户里的股票平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罗东生承担。黄亚军需及时把汇款转到罗东生股票账户里。4、双方如发生纠纷由黄亚军居住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另查明,由于罗东生未按约定还款,2017年6月23日黄亚军修改了原账户密码,正式解除和罗东生的借款合同,解除借款合同当天,中原证券有限公司黄亚军剩余资产总值:804914.01元,民生证券黄亚军剩余总资产:948201.32元,两种股票剩余总资产共计:1753115.33元,折抵罗东生向黄亚军的借款2953218元,剩余1200102.67元,是罗东生亏损的借款。以上事实,由黄亚军提供的还款协议、借款补充协议各一份、国家企业信用信��公示系统复印件四份、担保书四份、罗志军的一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鹿邑县和顺牧业有限公司的合格证、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罗东生保证书两份、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23日对账单一份、民生证券2017年6月26日资金账户对账单一份、罗东生提供的还款协议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黄亚军与罗东生签订的还款协议及借款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罗东生用黄亚军的中原证券、民生证券两个账户及账户里的资金2953218元进行股票投资,盈亏自负,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后因罗东生未按照协议约定还款,且在黄亚军催告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黄亚军依照《借款补充协议》第3条的约定,2017年6月23日黄亚军取消了罗东生的股票账户操作资格,收回股票账户,双方的借款协议解除,截止至2017年6月23日黄亚军的两支股票资产总值是1753115.33元,折抵罗东生向黄亚军原借款2953218元后,剩余1200102.67元是罗东生股票投资的亏损,也即罗东生拖欠黄亚军的借款,罗东生应当偿还。黄亚军要求罗东生从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按月息30000元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罗志军、鹿邑县和顺牧业有限公司、鹿邑县联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鹿邑县剑飞养殖专业合作社作为担保人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罗东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亚军借款1200102.67元及利息702000元(利息按每月30000元计算。从2015年7月11日起算至2017年6月23日止。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6月24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罗志军、鹿邑县和顺牧业有限公司、鹿邑县联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鹿邑县剑飞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黄亚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所规定的履行期间履行其义务,权利人应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罗东生、罗志军、鹿邑县和顺牧业有限公司、鹿邑县联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鹿邑县剑飞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本院二审期间,鹿邑农牧公司提交证据:1、鹿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黄亚军提供的还款协议、借款补充协议及担保书加盖的鹿邑农牧公司的印章是罗东生私刻的,与其真实印章不一致,对鹿邑农牧公司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2、补充协议一份,证明鹿邑农牧公司对罗东生的债务不负任何责任。黄亚军质证称:对该证明没异议,鹿邑农牧公司在经营中一直使用该枚印章,合同书上加盖的印章是鹿邑农牧公司与罗东生认可的公章,合法有效;补充协议是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黄亚军提交证据:1、鹿邑农牧公司和鹿邑和顺牧业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证明鹿邑农牧公司一直在使用该枚印章;2、鹿邑农牧发公司在2015年5月份申报工程项目时使用的也是该枚印章。鹿邑农牧公司质证称:该土地使用协议模糊不清,且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枚印章是罗东生本人私刻的,鹿邑农牧公司不知情;对证据2有异议,沼气项目鹿邑农牧公司不知情,是罗东生私自所为。2017年9月28日,鹿邑农牧公司当庭提出对还款协议、借款补充协议上加盖的鹿邑农牧公司的印章申请鉴定,2017年10月14日,黄亚军申请对鹿邑农牧公司的印章使用情况向工商部门等单位进行核实,2017年10月24日,罗东生在其提交的答辩意见中承认还款协议、借款补充协议上加盖的鹿邑农牧公司的印章是其自己刻制的,不是鹿邑农牧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成业使用的印章。本院认为,对鹿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补充协议系复印件,黄亚军提出异议,本院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鹿邑农牧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成业将鹿邑农牧公司以1050000元价格转让给了罗东生,并将鹿邑农牧公司的所有资产实际交付给了罗东生经营与管理,罗东生已实际支付任成业转让款约900000元。另查明,任成业经营鹿邑农牧公司期间(2010年12月至2012年6月)使用的公司印章与罗东生经营鹿邑农牧公司期间(2012年6月至今)使用的公司���章不是同一枚印章,且均未在公安机关备案。上诉事实由本院调查任成业的笔录、罗东生的书面答辩意见为证。本案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一、关于鹿邑农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问题。因鹿邑农牧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成业已将该公司的所有资产协议转让给了罗东生,并将该公司实际交付给了罗东生经营管理,故罗东生对该公司具有经营管理与处分等权利。罗东生在本案中以鹿邑农牧公司的名义对其向黄亚军的借款进行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效担保,鹿邑农牧公司应当对罗东生向黄亚军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关于鹿邑农牧公司提出对还款协议、借款补充协议上加盖的鹿邑农牧公司的印章申请鉴定问题及黄亚军申请对鹿邑农牧公司的印章使用情况申请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问题,因在二审中罗东生承认是其本人刻制的,故对双方的申请,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鹿邑农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鹿邑县联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记周审判员  何 山审判员  许向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党瑞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