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靳世前与马金锁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马金锁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01民初627号原告:靳某,男,200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法定代理人:薛某(系原告母亲),女,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马金锁,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原告靳某与被告马金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薛某、被告马金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医疗费2000.00元(不包括起诉前被告支付的费用)、营养费300.00元、护理费339.00元、住宿费300.00元、交通费500.00元、误工费6780.00元(60天X113.00元/天)、精神抚慰金2000.00元;2.伤残赔偿金待伤残鉴定意见书作出后再计算赔偿数额,故暂时提出诉讼请求标的为12219.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0日19时10分许,原告和另外两个小孩在居民区踢足球玩,被告马金锁途经此地,其踢起的足球正好砸中原告的左臂。后原告家长与被告一同将原告送到二连市医院就诊,医院建议去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2017年5月22日、2017年5月31日、2017年6月21日,原告监护人与被告马金锁母亲护送原告一同到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前后治疗一次、复查两次。2017年7月13日,原告监护人找到被告马金锁之母,要求陪同原告去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作最后一次复查,遭到其当场拒绝,原告只得自行带领孩子前去复查,并花费前去所复查的费用。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马金锁辩称,当时我下班回家原告正在马路上踢球,原告监护人并未在场,系误伤。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并不存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0日19时10分许,原告和另外两个小孩在居民区踢足球玩,被告马金锁途经此地,足球滚过脚下,其用脚踢起的足球正好砸中原告的左臂,致使原告受伤。后原告家长与被告一同将原告送到二连浩特市医院就诊,二连浩特市医院建议去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后原告监护人与被告马金锁母亲陪护原告一同到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检查、治疗,经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断伤情为左桡骨远端青枝骨折。另查明,原告监护人与被告母亲共同陪护原告前去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及复查共三次,治疗、复查费用全部均由被告母亲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出示的医院检查报告单、挂号凭证、门诊预交金凭证及被告所提供的看病明细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被告因过失侵害他人身体而导致本案原告受伤住院,经医院对原告伤情的诊断意见为左桡骨远端青枝骨折。故本案被告(行为人)因其本身过错,造成他人身体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前期治疗所产生的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因原告对上述费用的产生不能合理的解释及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所主张的上述费用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最后一次复查费用(包括门诊预交金凭证、住宿费、车船费)系伤情后续检查费用,并且原告亦提供了相应的票据,故被告应予以赔付。综上,对原告靳某主张的治疗期间的护理费339.00元、营养费300.00元及后续检查费用664.00元共计1303.00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金锁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靳某因治疗伤情所产生的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检查费共计130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借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靳某负担50.00元,被告马金锁负担5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赛西雅拉图审判员王源人民陪审员张晓峰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阿斯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