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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7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冷者小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冷者小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7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西路自编383号B906房。法定代表人:左乐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爱文,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者小平,男,彝族,1994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越西县。委托代理人:陈新光,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2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7年5月17日向上诉人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湛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嘉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