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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5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洛阳大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查志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大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查志强,查亚飞,栾川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5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大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兴华西路。法定代表人:周保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查志强,男,1962年10月13日生,满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查亚飞,男,1986年5月9日生,满族,住河南省栾川县。原审被告:栾川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滨河路锦绣家园住宅小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强,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洛阳大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查志强、查亚飞,原审被告栾川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4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洛阳大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洛阳大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大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上诉人洛阳大东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春峰审判员  姬秋萍审判员  范振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珺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