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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执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熊贻荣、邹有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贻荣,邹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贻荣,男,64岁,1953年5月9日生,汉族,住德安县,被执行人邹有香,女,53岁,196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德安县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熊贻荣申请邹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6民初79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邹有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熊贻荣案款91150.0元,承担执行费1267.2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91150.0元未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无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2017年7月26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邹有香所有的110311、110312两处房产。被执行人邹有香的银行账户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先期冻结,车辆因为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予执行。2017年8月31日,本院找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本案财产查询结果,因查封房产尚在诉讼中,申请执行人表示等待法院判决结果。现因被执行人邹有香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3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良勇审判员  熊本员审判员  杨泽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