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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执恢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娥与张艳芳、贾宏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娥,张艳芳,贾宏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恢1321号申请执行人杨娥,女,198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艳芳,女,198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贾宏岗,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娥与张艳芳、贾宏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二被执行人张艳芳、贾宏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张艳芳、贾宏岗向申请人杨娥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6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由二被执行人张艳芳、贾宏岗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360元。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陕0821执150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贾宏岗购买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房屋一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私下和解协议,并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人杨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同时申请本院依法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措施。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81执恢13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子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