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董红艳、高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红艳,高霞,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董红艳,女,汉族,1963年1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高霞,女,汉族,1963年1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叶龙,男,汉族,1988年6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被执行人髙霞名下房产已被其它法院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通过福建法院12368短信平台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现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吴明烽执行员 林祖泰执行员 黄 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