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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4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银辉与深圳市金誉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银辉,深圳市金誉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14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银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伟,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誉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高汉洲。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启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银辉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誉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誉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8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金誉宝公司是否应支付上诉人刘银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刘银辉仍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金誉宝公司对其调岗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刘银辉没有按照被上诉人金誉宝公司的通知到新岗位去上班,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刘银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刘银辉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士  光审 判 员 彭  建  钦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媛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