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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甫与河南建业置地焦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甫,河南建业置地焦作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739号原告王甫,男,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现暂住郑州市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建业置地焦作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郭卫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碧野,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甫与被告河南建业置地焦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王甫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甫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建业置地焦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甫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甫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婉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