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民特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玥申请王难渝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玥,王难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特78号申请人:王玥,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申请人:王难渝,男,193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玥与被申请人王难渝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王玥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申请人王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玥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时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夏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