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福州市台江区博奥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福建博美诗邦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市台江区博奥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福建博美诗邦地产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枫丹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509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博奥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路3号博奥城(三迪香颂枫丹)。负责人:吴明理,主任。被执行人:福建博美诗邦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锦标路37号北兴园4号楼2层-23,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7067288-2。法定代表人:赵鲁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系福建博美诗邦地产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枫丹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锦标里2号白马河新村1#1层02店面,组织机构代码:31541104-X。法定代表人:方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博奥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福建博美诗邦地产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枫丹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查,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若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钱苏闽审判员 陈燕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翁宇新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