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7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世智与略阳县观音堂和谐运输队合同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7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张世智,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被执行人略阳县观音堂和谐运输队。经营者周勇,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申请执行人张世智与被执行人略阳县观音堂和谐运输队运输合同一案,本院(2017)陕0727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略阳县观音堂和谐运输队于2017年3月15日前向原告张世智支付运费7694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世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略阳县观音堂和谐运输队主动缴纳执行款7694元及执行费50元,故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727执286号案件结案。审判员 韩继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