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6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美裕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谢凤花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美裕,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谢凤花,谢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65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美裕,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莆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9号环球广场3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4853699L。负责人:曾向阳,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谢凤花,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审被告:谢科,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开县。上诉人周美裕因与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原审被告谢凤花、谢科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6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8月15日向上诉人周美裕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周美裕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美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覃书云审判员 杨超凡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谭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