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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新英与王珍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英,王珍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民初2282号原告:黄新英,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王珍全,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英诉被告王珍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新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新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新英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黄新英负担。审 判 长  熊爱武审 判 员  戴大志人民陪审员  丁时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胡雅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