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3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新英与王珍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英,王珍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民初2282号原告:黄新英,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王珍全,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英诉被告王珍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新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新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新英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黄新英负担。审 判 长 熊爱武审 判 员 戴大志人民陪审员 丁时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胡雅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