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5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衡水程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荣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程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荣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5611号原告:衡水程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新华东路188号天鸿荣城小区7号楼1单元8层803室。组织机构代码:32963705-8。法定代表人:陈文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荣英,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程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荣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程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桂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桂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