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执指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南昌蓝海贸易有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南昌蓝海贸易有新公司,江西省宝冶贸易有限公司,宗林,曾萍,邹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指6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负责人:熊永斌,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南昌蓝海贸易有新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曾萍。被执行人:江西省宝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邹文华。被执行人:宗林,男,汉族,1973年5月27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曾萍,女,汉族,1974年11月16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邹文华,男,汉族,1967年4月6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南昌蓝海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宝冶贸易有限公司、宗林、曾萍、邹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177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合创事业有限公司、南昌新旭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徐志强、钟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177号】,指定到南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南昌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