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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4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覃斯婷与杨辉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斯婷,杨辉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4662号原告:覃斯婷,女,1988年5月21日生,壮族,广西省柳州市人,住新余市。委托代理人:邹梅冬,江西大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辉平,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本院审理原告覃斯婷与被告杨辉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辉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覃斯婷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斯婷撤回对被告杨辉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斯婷承担。审 判 长  刘雅萍人民陪审员  张剑博人民陪审员  梁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