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幼儿园与泰博思(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幼儿园,泰博思(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1372号原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幼儿园,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慧渊,北航后勤保障处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婷,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博思(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朗园B座2705室。法定代表人:戚小明,执行董事。原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北航幼儿园)与被告泰博思(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博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航幼儿园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博思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航幼儿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泰博思公司向我方支付课后延时服务课程收益53055元。2.泰博思公司支付因其逾期付款给我方造成的损失(以53055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泰博思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9日,我方与泰博思公司签订了《课后延时服务课程协议》,合同约定,双方就为幼儿开办课后课程等事宜展开合作,合作形式为我方负责课程的招生、提供场地并安排一名配班教师,泰博思公司负责安排老师授课;收益分配方式为泰博思公司按照幼儿园上课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收取幼儿费用,经过双方确认后,给付我方50%。合同签订后,我方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016年6月21日,经双方签字确认,合作期间泰博思公司收取上课费用共计106110元;同日我方要求泰博思公司依约支付上述费用的50%,但是其至今仍未支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9日北航幼儿园(甲方)与泰博思公司(乙方)签订《课后延时服务课程协议》,协议约定:“三、双方利益分配比例甲乙双方利益(不含教材费)的分配比例为:甲方:50%,乙方:50%。四、支付学费的时间:乙方按照幼儿园上课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收取幼儿费用,经过双方确认后,给付甲方50%费用。五、甲方责任:1.负责课后延时服务的招生工作,提供教学场地,负责安排一名配班老师。2.有权对教学质量及教师水平进行监督,并提出改善建议。六、乙方责任:1.负责课后延时服务的授课、招生宣传,并协助甲方招生。2.负责收取课后延时服务幼儿的学费,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甲方50%的费用。3.保证教学质量,完成学期初制定的教学计划。4.负责授课教师的选派和管理;须提供授课教师健康证明并将复印件交给甲方备案。5.如授课教师旷课一次,甲方有权在支付授课费时扣除乙方总收入的5%。……上述协议自2016年3月14日至2016年8月31日有效。”审理中,北航幼儿园向本院提交了课后延时班汇总表,载明:泰博思公司的外教戏剧绘本科目结算金额共计106110元,50%金额为53055元。另查明,泰博思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泰博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北航幼儿园与泰博思公司签订的《课后延时服务课程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北航幼儿园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现其起诉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分配课程收益,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另,泰博思公司未能及时履行收益分配的义务确会给北航幼儿园造成资金占用的损失,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北航幼儿园于诉前主张过权利,故对于北航幼儿园要求泰博思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酌情支持其中以530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部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泰博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泰博思(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幼儿园课后延时服务课程收益5305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30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幼儿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260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幼儿园已预交),由泰博思(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126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幼儿园已预交),由泰博思(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游晓飞人民陪审员 刘 民人民陪审员 吴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