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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刘顺海与冉茂才、冉茂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海,冉茂才,冉茂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1202号原告:刘顺海,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白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冉茂才,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冉茂书,女,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刘顺海与被告冉茂书、冉茂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刘顺海于2017年10月24日以被告冉茂才下落不明,待冉茂才归来后再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顺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顺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刘顺海负担。审 判 长  唐永松人民陪审员  谢正兵人民陪审员  沙云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雨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