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刘顺海与冉茂才、冉茂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海,冉茂才,冉茂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1202号原告:刘顺海,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白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冉茂才,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冉茂书,女,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刘顺海与被告冉茂书、冉茂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刘顺海于2017年10月24日以被告冉茂才下落不明,待冉茂才归来后再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顺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顺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刘顺海负担。审 判 长 唐永松人民陪审员 谢正兵人民陪审员 沙云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雨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