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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55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春梅与龙运文、姚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梅,龙运文,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55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春梅,女,生于1973年1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龙运文,男,生于1964年5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姚平,男,生于1964年9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张春梅与龙运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17)川1722财保8号中,对龙运文、龙运双所有的位于宣汉县东乡镇石岭街石坝湾37号第一层东面门市一间予以查封。对张春梅与何兴共有的位于宣汉县东乡镇巴人大道渝鸿花园北侧何立伟等私人联建房住房一套予以查封。在本案的执行中,张春梅与龙运文、姚平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龙运文、龙运双所有的位于宣汉县东乡镇石岭街石坝湾37号第一层东面门市的查封二、解除对张春梅与何兴共有的位于宣汉县东乡镇巴人大道渝鸿花园北侧何立伟等私人联建房中一套住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 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良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