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与胡晓威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胡晓威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698号申请人: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峰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姜猛,院长。被申请人:胡晓威。法定代理人:苏翠花。申请人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与被申请人胡晓威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于二О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2017)鲁1003民初3006号案件中被申请人胡晓威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保险赔偿款75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2017)鲁1003民初3006号案件中被申请人胡晓威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保险赔偿款7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新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