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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郑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729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汉族,1950年3月28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88年9月17日出生,住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收取执行费700元,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991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