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阮有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有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333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有鹏,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叶志翔,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3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有鹏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有鹏及其辩护人叶志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阮有鹏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碧桂花城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爬煤气管进入被害人汪某居住的204房内盗得人民币950元。破案后,赃款未起获。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被告人阮有鹏的供述以及指认笔录,被害人汪某陈述,证人孙某1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勘验笔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阮有鹏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量刑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有鹏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阮有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阮有鹏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2.被告人阮有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3.被告人阮有鹏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4.被告人阮有鹏家属在案发后已经向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阮有鹏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有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阮有鹏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汪某人民币1100元,被害人汪某对被告人阮有鹏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有鹏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阮有鹏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阮有鹏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阮有鹏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阮有鹏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阮有鹏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有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雪青人民陪审员 麦俊英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卉蓁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