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韩光波与顾佳俊、太仓市佳文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光波,顾佳俊,太仓市佳文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421号申请执行人:韩光波,男,汉族,1981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张振宇,太仓市璜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顾佳俊,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被执行人:太仓市佳文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新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585000040024。法定代表人:顾耀文,董事长。韩光波与顾佳俊、太仓市佳文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5民初2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顾佳俊于2017年5月10日前归还韩光波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韩光波利息34000元与代理费2000元,合计136000元;就上述债务136000元,太仓市佳文化纤有限公司与顾佳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顾佳俊、太仓市佳文化纤有限公司至2017年12月31日前未足额归还韩光波借款100000元,则顾佳俊、太仓市佳文化纤有限公司以借款余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韩光波2018年1月1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计1510元,由顾佳俊、太仓市佳文化纤有限公司承担。因顾佳俊、太仓市佳文化纤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韩光波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3751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太仓市佳文化纤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厂房及设备本院另案已处置完毕,本案依法参与受偿,受偿金额为47209.53元;其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暂未查控到;被执行人顾佳俊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暂未查控到,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受偿的款项及暂未查控到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5民初2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纯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