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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4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4234号原告:蒋某,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被告:刘某,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原告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蒋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在本院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陈 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伊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