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任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118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强,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西安市雁塔区,公司职员。2017年7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1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任强饮酒后驾驶陕A×××××号风神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高某由南向北行驶至高某与科技二路十字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任强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224.2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庭审中查明,被告人任强驾驶途中遇交警检查时,主动向交警供述了其酒后驾驶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经过、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通话记录;证人段某的证言;被告人任强的供述;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任强判处拘役三个月到四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任强在驾驶途中遇交警检查时即主动供述了其酒后驾驶的事实,可认定为自首,结合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星打印:扈艳红校对:何星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