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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特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汉卿、王才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汉卿,王才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特1694号申请人:王汉卿,男,1980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申请人:王才君,男,1949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汉卿与王才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何清良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汉卿与王才君之间的纠纷于2017年8月22日经浦江县白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由王汉卿向王才君赔偿房屋损失1500元(当场履行);二、其它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何清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