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403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曙光与牛娅娅、刘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曙光,牛娅娅,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846号申请人孙曙光。被执行人牛娅娅。被执行人刘洋。孙曙光与牛娅娅、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403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案件,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03执846号案件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强发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