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4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平潭县孝飞五金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平潭县孝飞五金机电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4713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法定代表人:麦建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明、刘思涵,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潭县孝飞五金机电商行,经营场所平潭县潭城镇进城路锦湖村***号。经营者:林孝飞。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潭县孝飞五金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已与平潭县孝飞五金机电商行达成调解协议,且平潭县孝飞五金机电商行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