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4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大连万事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高振勇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万事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振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4311号原告:大连万事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石河街道华农村。法定代表人:冯宝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梅书华、郭莹,均系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振勇,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万事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振勇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庭外和解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万事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振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大连万事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解瑞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