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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1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玉清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清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21刑初149号公诉机关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玉清,男,1976年11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籍贯云南省晋宁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取保候审。家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玉清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佳蓉、王亚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玉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被告人杨玉清将之前装修使用的射钉枪改装,装上了枪管、枪托,并购买了铁砂,用于打猎。2017年5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杨玉清骑摩托车携带枪、弹至江川区北山寺山脚停车场附近时,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杨玉清随身携带的可疑枪支1支,射钉枪弹21颗及一袋约200克的铁砂。之后,民警对被告人杨玉清家中进行检查,查获38颗射钉枪弹。经玉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玉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玉清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杨玉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玉清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予以支持。据此,综合被告人杨玉清具有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玉清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唐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海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