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忠志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哈佳铁路项目经理部六标四工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志,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哈佳铁路项目经理部六标四工区,依兰县宏克力镇东跃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2590号原告:王忠志,男,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哈佳铁路项目经理部六标四工区。负责人:宋海军,该项目部经理。第三人:依兰县宏克力镇东跃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卢亮,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志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哈佳铁路项目经理部六标四工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忠志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原被告通过私下协商,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纠纷,故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忠志负担。审判员 丁印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惠靖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