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倍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昌邑区亿丰超市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202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亿丰超市,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经营者:李忠志,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倍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亿丰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2015)昌民二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亿丰超市已向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全部履行并缴纳执行费2300元。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结案。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0202执恢581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兴国审 判 员 付文忠审 判 员 黄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于文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