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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字第8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李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字第884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某,男,汉族,住址:山东省莱州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17年7月5日,被告刘某骑行电动车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经120急救送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门诊治疗。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103元(含救护车费)、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78元、复印费18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李某辩称:肇事经过和责任认定属实。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经过和责任认定属实,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同意赔偿。关于误工费,同意按照每天100元赔偿,原告休息天数为10天,但原告诊断书没有盖公章。关于交通费,根据病历复诊时间,予以赔偿。复印费、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按照保险合同,应扣除50元免赔额。根据原被告双方出示的证据,结合原、被告发表的质证意见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5日8时5分,被告李某骑电动车在大东区观泉路北大营街路口北200米处将行走的原告李某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经120急救送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门诊治疗,至7月11日,产生医疗费(含救护车费)2103元,原告治疗及遵医嘱休息共计18天,产生误工费1936.08元。产生交通费78元、复印费18元。另查,被告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2万,免赔额5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诊断书、交通费票据等证据已经当事人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李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应为有效。原告主张医疗费(含救护车费)2103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2053元,由被告李某赔偿50元。。原告主张误工费2000元,本院经审核,原告治疗自及遵医嘱休息18天,因原告提供的收入证据不足,故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核算误工费,共计1936.08元【107.56×18天】。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主张交通费78元,并提供交通费票据,本院认为,诉求过高,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5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主张复印费18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2053元;二、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误工费1936.08元;三、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交通费50元;四、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50元。上述一至四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九、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雷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