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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2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银平与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平,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2民初412号原告:王银平,女,汉族,现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唐亦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银平与被告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王银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银平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叶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静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