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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6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绥棱支行与张建军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绥棱支行,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6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绥棱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法定代表人陈景林,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谭鸿伟,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张建军,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绥棱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建军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张建军在银行的工资被其他案件执行,我院依法轮候冻结,除工资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6)棱民初字4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力平审判员  郭秀丽审判员  张忠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天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