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6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陆某1、陆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陆某1,陆某2,陆某3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6621号原告:马某,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叶平,浙江中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1,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陆某2,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兴,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灿东,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陆某3,女,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原告马某诉被告陆某1、陆某2、陆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某1、陆某2、陆某3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某1、陆某2、陆某3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回对陆某1、陆某2、陆某3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马某负担。审判员 金晓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