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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光源申请执行山西瑞达鑫物贸有限公司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远,山西瑞达鑫物贸有限公司,徐瑞峰,山西锦泰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424号申请执行人:李光远。被执行人:山西瑞达鑫物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瑞峰。被执行人:山西锦泰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并仲调字第300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瑞达鑫先物贸有限公司、徐瑞峰、山西锦泰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903502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13530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林平审 判 员  张 涛助理审判员  郭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温梦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