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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执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琴、黄忠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琴,黄忠金,王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保639号申请人:林琴,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委托代理人:蔡光俊,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庆华,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忠金,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申请人:王小凤,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申请人林琴与被申请人黄忠金、王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林琴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黄忠金、王小凤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案外人庄硕鑫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XXX幢XXX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忠金、王小凤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庄硕鑫所有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XXX幢XXX室房屋所有权。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林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林志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曹俊英书 记 员 施 磊 关注公众号“”